1、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绿地、树木管护工作。
2、绿地、树木管护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进行。
3、绿化部门应当对绿地、树木管护给予技术指导。
4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交通安全保障。
5、居住区、居住小区严重影响采光、通风、安全的树木,管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。
6、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,可以先行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。
7、市政等工程影响绿化的,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。
8、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,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。
9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,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。
10、风景名胜区内,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。
11、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。
12、禁止各种损害绿化的行为。
本文出自:昆山环美绿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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